落户先上环, 可以休矣!

2024-11-18 20:21:30 admin

  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在我国多地均存在新生婴儿登记户口,落户母亲要先被强制要求上节育环的先上休情况,昨天,落户来自河南、先上休北京、落户深圳等9地的先上休13位女律师联名上书公安部、计划生育委员会,落户建议尊重女性、先上休尊重公民的落户自主选择权,不要强制女性上环避孕。先上休(12月6日《京华时报》)虽然笔者暂为一介学生,落户但对“落户先上环”的先上休“潜规则”也在所多闻。远的落户不说,笔者两个姐姐在给孩子落户时就有过这种遭遇。先上休而细究其背后的落户逻辑,不过还是“少生优生,幸福一生”的计生考量。但,“落户先上环”的登记方式到底有几多合宜性?这恐怕是当下最值得思考的议题。

  从法理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条例》并未规定户籍登记需要先上环或采取其他节育措施为前置条件,也就是说,户口登记应是无条件的,是新生婴儿的天然合法权利。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既然规定了“可选择性”,公民在节育选择上就享有完全的自由,容不得外力干涉。

  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实施细则也无“上环证明”的明文规定,父母只需要带《出生医学证明》、双方《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即可。由此看来,户口登记硬性“捆绑”节育上环不具有合法性。

  进而言之,“先上环后登记”还增加了个体家庭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与风险成本。一方面,相关数据显示,在计生系统上环的女性,有17.8%是完全自费的,而在卫生系统则超过一半是完全自费。对一些家庭来说,这种因强制而增加的成本是完全不必要的;另一方面,每个已婚女性的生理状况不同,有的并不适合上环,若强制上环,则可能会对其身体造成不确定伤害;而即便是自身生理条件适宜,上环初期也会产生不良反应,比如会产生出血、感染、腹痛、腰痛等反应;此外,有人对2000年1月至2005年6月合计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人群做了一个分析,其中,因宫内节育器脱落、带器妊娠导致的人工流产占20.20%(后者占12.3%),这就表明,如果相关部门仅止于“上环”而不进行后续环节的跟踪矫正,宫内节育器很可能因副反应导致流产,这种健康与失子成本,又有谁来承担?

责任编辑:hdwmn_c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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