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葡萄酒商标索赔案一审胜诉

2024-11-18 22:50:14 admin

中粮集团状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长城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葡萄赔案4月 20日,酒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认定被告产品商标―― “嘉裕长城”已构成对“长城”商标的标索侵权,依法判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审胜诉销售侵权产品,长城并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15527479元。葡萄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酒商中粮集团多年来在葡萄酒商品上连续使用“长城”标识,标索并且已达驰名商标程度,审胜诉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长城“嘉裕长城”与“长城”标识构成近似,葡萄赔案被告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酒商该院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标索

“长城”是审胜诉中粮集团旗下驰名品牌。早在1974年,中粮集团就对“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进行了注册,是“长城”商标唯一的合法所有者和使用者。经过几十年的投入,“长城”已经成为中国葡萄酒第一品牌,先后被国家评为“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国家质量免检产品”及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权使用 “3?15”标志,产销量连续多年居同行业首位。2004年11月,中国工商总局认定“长城”为驰名商标。在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心中心 2005年4月3日发布的最新统计结果中,“长城”葡萄酒以18.46%的占有率名列2004年度中国葡萄酒类商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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