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8823万余元,李杰翔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4-11-18 20:37:28 admin

2024年2月27日,受贿审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余无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元李副主任李杰翔受贿一案,杰翔对被告人李杰翔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杰翔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受贿审被依法予以追缴,余无期上缴国库。元李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杰翔被告人李杰翔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判处包头市委常委、徒刑土默特右旗委书记,受贿审被包头市委常委、余无期副市长,元李通辽市委常委、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党工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通辽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获取财政补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23万余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杰翔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杰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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