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23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发布

2024-11-19 00:43:01 admin

  闽南网3月11日讯 日前,泉州权典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件暨2023年度消费侵权典型案例,市年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各类消费陷阱。度消

  案例一:查处泉州市界*家具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费侵2022年11月7日,型案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泉州市界*家具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发货“刷单”欺骗消费者的泉州权典行为。经查,市年当事人泉州市界*家具有限公司找第三方为其经营的度消网店“钛*品牌店”和“油*疯品牌店”进行刷单,即当事人付费找人通过网店虚假下单,费侵没有实际发货,型案物流确认收货后就进行评价,泉州权典有订单号跟物流信息,市年但是度消实际并没有销售产品,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费侵佣金。当事人采取刷单方式虚构其淘宝店铺交易情况,型案来提升网店产品的销售量和用户评价,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例二:查处福建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2022年10月30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福建我*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某小区收取物业管理费存在反向抹零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存在投诉举报所称的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反向抹零的行为,当事人多收取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8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9.69元,并处罚款4200元。

  案例三:查处泉州市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6月19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内发现举报单中涉及的自然堂感光无暇持妆粉底液。当事人通过网店销售涉案自然堂感光无暇持妆粉底液,上述自然堂感光无暇持妆粉底液外包装标签未标示生产许可证、全成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使用方法。经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30.4元、获取违法所得46.08元,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8月3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6.08元,没收在扣的粉底液,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四:查处泉州市鲤城区泉*福宾馆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4月27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鲤城区泉*福宾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因“五一”假期出行高峰,当事人于2023年4月18日联系已订房的消费者,告知消费者因宾馆客房装修,原预定的客房无法入住,让消费者申请取消订单。在消费者将该订单取消两个小时后,当事人又将相同房型的客房提价后重新接受订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五:查处德化县华*电子秤销售部购进并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根据群众现场投诉举报,2023年12月18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化县华*电子秤销售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3台电子计价秤底部铅封已被破坏,经演示确实存在修改计量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且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电子计量器具均未标明销售价格,构成未明码标价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1月2日,德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电子秤3台,并处罚款1500元。

  案例六:查处南安市水头镇*美容店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8月9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安市水头镇*美容店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手写收据本中的收据在“消费者告知栏”上标称“本人自愿购买:因个人原因 不退不换 顾客已阅读并确认签字”,收据存根(白)联均已加盖“不退不换”章。经查,当事人为了避免消费投诉,印制了标有上述字样的空白收据本,并在每页存根(白)联加盖“不退不换”章。当事人通过口头与消费者约定美容服务后,将消费明细手写在上述收据上,并让消费者在“消费者告知栏”空白处签名;但当事人未主动将收据的“客户(红)联”或其他消费明细的凭证给予消费者,也未将消费内容登记在对应的客户档案中,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5000元。

  案例七:查处泉州科*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2年10月8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群贤村滨湖南路的力*港·樾*山的售楼部进行检查,在该售楼部一楼内墙处发现标有“高铁东站旁 半小时抵达厦漳泉”广告语的海报,在抖音平台中注册为“力*港·樾*山”的抖音账号,发现有2021年1月14日17:54发布的标识有“@力*港·樾*山#房产#售楼处那些事儿 樾*山的房子,买到就是赚到,新品即将加推,把握今年最后赚钱的机会”等内容。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的小视频,并在其售楼部发布“高铁东站旁 半小时抵达厦漳泉”的内容含有以某一项目到达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广告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月10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600元。

  案例八:查处泉港区南*燃油助力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3月23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6辆电动自行车与其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不符合。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26日,泉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被扣押的电动自行车6辆,并处罚款8600元。

  案例九:查处泉州小*大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6月13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有赞商城“小*大事”微店销售的铁皮石斛枫斗食用农产品包装盒内放置的《铁皮枫斗简介》《铁皮石斛十大功效》广告册内容含有:“……降低血糖、抑制肿瘤……”等文字描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5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00元。

  案例十:查处晋江市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5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车辆转让合同》(编号:6011858)和《车辆转让协议》(编号:000250),当事人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其销售的五菱轻型栏板货车因水淹而出现维修的事实,其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之规定。2023年6月16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案例十一:查处永春县东关丽*食杂店侵犯食盐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9月18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到泉州市永春县东关镇中池街永春县东关丽*食杂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采购食盐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及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0月30日,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食盐185包,并处罚款5700元。(苏晓晖)

责任编辑:郑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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