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拯救你冷漠社会

2024-11-18 23:26:24 admin

时事背景:

  13日傍晚5点多,拯救广东佛山,冷漠女童悦悦惨遭车祸并被重复碾轧,拯救司机逃逸,冷漠6分钟内,拯救十余路人见而不救,冷漠其间,拯救又一辆汽车轧过悦悦的冷漠身体,最后,拯救是冷漠一位拾荒阿婆伸出了援手……

  就本案而言,直接责任者当然是拯救两名逃逸的肇事司机,目前他们已经投案,冷漠并被刑拘,拯救对于他们的冷漠行为,除了舆论的拯救谴责,法律也有明确的制裁措施,他们终将得到应有的惩罚。我们更该拷问,那些路人为何不上前伸出援手,如果救助及时,小悦悦就可能不会至今仍挣扎在死亡线上!

  实际上,类似的见危甚至见死不救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冷漠正渐渐在社会蔓延。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南京彭宇案的不当判决导致了道德水准的大面积滑坡。心理专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们认为,这个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社会冷漠症,有着更深刻的社会根源在。有些冷漠行为,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解码一

见死不救事件频发

  对于佛山碾童案路人的冷漠,人们虽然也谴责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但同时又将这些路人的冷漠解读为南京彭宇案之害。认为是类似的判例,加大了做好事的风险,导致人们不敢去做好事。

  可是,碾童案中路人打打电话或呼喊两声并没有太大的危害后果,而且,只要耐心寻找,就会知道在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于2007年9月)之前,类似的“冷漠事件”也不少。为此,在2001年,社会就曾掀起一番批判见死不救的热潮。

  在彭宇案之前,也有不少作家通过作品揭示过社会的冷漠病,台湾作家刘墉写的《扶一把》故事,也说明,社会冷漠症,本不是大陆独有。更早的,还有鲁迅塑造的看客形象,与今天的见危不救也是一脉相承的。

  只是,近年来的看客事件愈发惨烈和多起来:病人在医院内上吊自杀,值班医生看见却不予施救;面对欲跳楼轻生者,围观人群不但不予施救,反而大呼快跳;面对躺在血泊中的车祸受害者,人们连拨打个110、120电话都不做……

解码二

冷漠为何大行其道

  北京大学产业与文化研究所研究员郭梓林说,冷漠行为的蔓延,并不是人们的道德水准下降了,而是现代科技解构了原来的熟人社会,人们更多地置身于陌生人组成的社会中,原来熟人之间形成的那种互救互助互信才能你好我好大家好的约束氛围也就不再具有约束力量,见死不救不再有以前熟人社会那种后果。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则认为,冷漠也是一种罪恶,这种罪恶之所以能大行其道,是因为人们可以为冷漠找到理由,哪怕是自欺欺人的理由(如本案中的彭宇案借口),同时也因为人们抛弃冷漠做好事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

  不少心理学专家则解析说,这是一种旁观者心态和从众心态的蔓延。人人心中都住着冷漠,也住着热心肠。在佛山案中,前面路人的漠视“鼓励”了后来者的漠视。

解码三

该不该设见死不救罪

  对于社会冷漠症、尤其是见死不救,社会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道德鞭挞。但是,见死不救的事情还是不断在发生。这说明,仅仅靠道德的谴责是不足以疗救“见死不救”病的。为此,有法律专家认为,见死不救,应该从道德上升为法律问题。

  法学专家、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仁文说,他早在2001年就提出建议,应该设立“见危不救罪”。他认为,道德对见危不救已经力不从心,是时候动用法律来干预了。

  他说,必须指出,“见危不救罪”是有前提条件的。“见危不救罪”,是特指对本人或第三人无任何危险的见危不救行为,而不包括那种可能给本人或第三人带来危险的见危不救行为。譬如,对于落水者,一个驾着船只在江面上航行的人,只要把船开过去,扔出一根绳子就可以把人救上来,却见死不救,此为犯罪;而同样是对落水者见死不救,却是因为自己水性不好或者根本不会游泳,则不能作为犯罪论。

  对见危不救,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见危不救罪”不太好把握具体的情节,应该有更综合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在惩罚的同时,也要有机制保障和鼓励那些救助者。

□链接

西方的见死不救罪

  《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我国如何惩处见死不救者

  我国没有专门的见死不救法律规定。但是,如果是负有特定义务人见死不救,则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员。如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成员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有经济能力的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造成死亡的,构成遗弃罪。

  二是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如医院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警察对于陷入危难中公民的人身财产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医生或警察拒绝进行救助,见死不救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或玩忽职守罪。

  三是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特定义务人员。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后,有及时救助伤员的义务,如果肇事司机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救而逃跑,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要加重处罚;如果肇事司机不但不救助,而是将伤员转移到偏僻地方,致人死亡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2010年1月20日,沈阳市,同居女友龚某突发脑病,男友席某见状不但不积极施救,还将女友电话拿走,将房门锁上,漠然离开。今年6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席某有期徒刑7年。(N本网记者 谢秋莲)

责任编辑:hdwmn_c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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