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两税法”是什么样的?“两税法”的四大原则介绍!

2024-11-19 01:26:04 admin

  唐朝的两税法“两税法”是什么样的?“两税法”的四大原则介绍!趣历史小编给大家提供详细的相关内容。

  说起“两税法”,唐朝大家都应该不会觉得陌生,样的原则它是介绍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由宰相杨炎提出来的,由于是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收,唐朝所以被称为“两税法”。样的原则两税法是介绍对唐朝当时的赋役制度所进行地比较全面的改革,当然,两税法宰相杨炎对唐朝财政改革方面的唐朝贡献,也主要现在两税法制度的样的原则建立之上。

  在两税法制度的介绍诸多内容中,其中“原则问题”是两税法研究唐朝两税法制度的一个重点,笔者归纳下来,唐朝两税法有四项基本原则,样的原则即量出以为入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保证国家收入原则和公赋独立原则。下面,我们分别来探析一下这个四个原则究竟有何特点。

  唐德宗像

  一、量出以为入原则

  我们知道,早在西汉建立之初,由于汉朝统治者重视和尊重老子思想,所以国家税收制度的原则基本上就是:“先计算好官吏所需俸禄的多少和其他用度的多少,再根据额度向百姓征税”。当然了,这一方法只能是在财政经济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才会实施的财政政策,但从经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的话它还是取得了一定成就的,毕竟它的出现为西汉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杨炎推行两税法的第一原则就是“量出以制入”。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这跟西周以来长期扎根在人们心中“量出为入”的原则是很不一样的,当然,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社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寄窗先生对此看法的认识还是比较深刻的,首先来说,他承认“量出为入”绝非完美无缺的税收原则,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它的使用更易于为统治阶级的剥削打开方便之门”。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在为安史之乱后所进行的财政搜刮提供便利的服务,同时也为封建统治阶级的横征暴敛作护身符(选自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实际上,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唐王朝在后期的两税制度已经脱离了原来的立意,仅保留了夏,秋两次征税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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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胡寄窗先生也说到了,杨炎只是提到要“量出以制入”,至于在实施的时候要依据什么样的理由来量出以制入,为什么要量出以制入,以及应该要采取哪些方法去量出以制入才不至于产生出超出国民经济的负担能力等问题,杨炎都没有讲出来。笔者认为,胡寄窗先生所论述的这些还是十分有道理的,杨炎所提出的两税法虽说是唐王朝财政制度的一大改革,但是有很多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可以说是模棱两可的。

  但其实唐代宗已经在诏书中将改革的原因给说得很清楚了:一是因为量入为出的原则已经遭到了破坏,二是要减轻农民沉重的赋税负担,其言曰:“亿兆不康,君孰与足”?实际上也正是为了说明这一问题。

  刘邦建立起来的西汉王朝刚刚稳定下来,百姓们吃饱尚成问题,更别说还要多余的存粮交付朝廷了,所以这在赋税方面的立法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轻的。唐代宗时也是如此。代宗时期,唐王朝边疆没有安定,方镇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所以代宗即位之初就要立足节约。德宗建中元年的诏书中说道:

  “自从国步艰难以来,赋税名目很多,今后除两税以外,总是带一钱,以违法论处”。

  所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杨炎两税法的核心宗旨,并不是为了搜刮百姓的钱财,而是为了要实现统一的手指制度,将国家财政行为给严格化,该收的收,该支付的知府,实现收支平衡;而这应该就是对“费”与“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的本意。

  二、公平税负原则

  在两税法中规定:不分主客,以现有的户口簿上的登基为准;不以人丁的多少,而是以拥有资产的多少作为税收标准。其实也就是分别将土地、资产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当均田制遭到破坏之后,地税就逐渐取代了其地位,由最开始的平均田税2升,到大历四年(769年)敕景诏府分两等纳税,其税率也提升了不少。其中上等田的税收在1斗,下等田的税收在6升,开荒田只收2升。建中元年,规定按农业收获的季节来征税,分夏季和秋季两次交纳,上等田合计税收为1斗1升,下等田合计为7升左右。

  建中元年(780年),以大历十四年耕种的田亩数量来征收。田亩所交的税又回到了“有田则有租”的状态之下,不同的是,这不再是均等交税,而是根据田亩的多少来负担,即“多者多负,少者少负,没有就不负”,体现出了一种公平的原则。在户税方面,武德七年(624年)开始制定起了相关的律令,规定凡是天下户口,根据他们的资产数额,将其定为九等。而这个时候,我们就很难从现存的史料中看到其起到的具体作用了。只是对夷獠户按三等纳税。

  大历四年(769年)正月,规定天下的百姓和王公贵族每年都需要交税,按每户的资产数额将其分为九等。一户多处担任官职的话,每处都需要按照品级来交税。一户有多处庄园田产的话,每处都需要交税。两税法则归纳为不分主客,人丁,一律按照其资产的多少来交税。所以,两税法所体现的是“税负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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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证国家收入原则

  关于这一原则我们需要知道的是,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不因为税制的改革而减少,这是历朝历代乃至是现在的改革者遵守的共同准则,并不是杨炎一人独具的财税思想。在两税法中,杨炎所采取的的实际上只是一些简单的加法而已,将那些租庸杂税给全部废除之后,按土地和资产的实际数额来纳税;商人在其所在地缴纳三十分之一的商业税,其承受的负担实际上和一般的居民也差不多。当然,盐、酒、茶税并不包括在内。

  从国家财政收入来看,建中元年的税户为308.5万户,税收共计钱3000余贯,米麦为1600余万石(选自《通典》)。同财政经济文化达到了顶峰时期的天宝年间(755年)相比,该期间有891万户,其中课户有534.9万户。建中元年课税户仅为天宝年间的57%,而所缴纳的赋税则为该年的80%。所以由此可见,两税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唐朝的财政收入。

  四、公赋独立原则

  我们知道,将国家的财政税收与皇帝的私人财产分别进行收支,分别设立机构,任用相应的官员来加以管理,这一制度的形成是在秦汉时期。从汉代到唐代,这种“公赋独立”的原则就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遵守。唐朝的制度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收入所取得的粮食,须储存在司农寺所属的大仓中,天下赋调储物均放置在太府寺的左藏库,金银珠宝则放置在右藏库。收入支出的数量交由户部金部、仓部总管,并设立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

  在安史之乱后,第五琦(字禹珪,中唐著名理财大臣)掌管着唐王朝的财政大权,当时京城里有很多的豪将,他们求取无节制,第五琦难以应付,于是决定将租赋全部纳入皇帝的内库,由中人决定,皇帝在取用的时候也比较方便一些,不再区别分开使用。此外,“凡以天下公赋,为人均收藏,有司不能窥其多少,国家财政也不能计算他的盈缩”这一状况维持了将近二十年。杨炎则认为:

  “夫财赋,邦国之大本,生人之喉名命,天下理乱轻重皆有焉。是以前代历选重臣主之,犹惧不集,往往覆败,大计一失,则天下动摇。”

  于是决定把国家的财政权交由有司来管理,宫中的经费则由财政按照规定支付。当时,唐德宗还决定:“凡是财赋都归左藏库,还用原来的旧制”。这确切说明了公赋独立原则的不可动摇性,同时也说明了他拥有着正确的理财思想,确确实实是一个优秀的改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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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本文中,我们通过从两税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入手,对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概括。通过对这四项原则的概述我们不得不承认,两税法不愧是中国古代一次重要的赋税改革,它不仅顺应了赋税制度发展的历史大趋势,同时也为国家扩大了税收来源,促使国家财政走出原有的历史困境,从而迈山新的历史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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